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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英聽第二次考試_試務報導

一、考試日期及播音方式

109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舉辦兩次考試,考生可自由選考,成績擇優使用。兩次考試皆採分散式個別試場播音,全面使用MP3播放器播音;第二次考試日期108年12月14日(星期六)。

二、考試時間:共60分鐘

考試時間表
上午場時間作業事項

11:00

%預備鈴響: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

11:00-11:15

考生身分查驗

11:15

%考試開始鈴響: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

11:15-12:00

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

12:00

%考試結束鈴響: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

三、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:

(一)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。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,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、離場。

(二)考試開始鈴響前,不得翻閱試題本,並不得書寫、畫記、作答。

(三)考試開始鈴響後,應依播音指示翻閱檢查試題本,如有發現錯誤、缺漏等影響作答情形,請立即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。

(四)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,不得再進入試場。

(五)考試結束鈴聲響畢,應即停止作答。

四、英聽測驗播音說明:

英聽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,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,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。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,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播放內容,立即將該題答案畫記在答案卡上,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。惟於考試過程中,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,考生得於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,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,經監試人員與試務人員確認後進行重播;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。

【特殊試場播音說明】

延長各題作答時間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,其試題播放時間約為40分鐘,較一般試場略長;考生聽到「本測驗試題全部播放結束,可繼續作答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為止。為確認試題回收,請考生於試題本第11頁右下角填寫應試號碼末2碼。考生如認為考試過程中有噪音或其他突發狀況干擾而未聽清楚試題,或發現試題本錯誤、缺漏、污損、印刷不清以致影響作答,請立即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。考試結束離開試場後,將不再受理。」之後可整理作答情形,待8分鐘後停止作答,監試人員隨即收取答案卡及試題本並於交互清點無誤後,再讓考生離場。

五、考試通知寄發及注意事項

(一)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之考試通知寄發時間為108年11月26日,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;個別報名者,逕寄給考生。

(二)考生可自行於本中心網站(http://www.ceec.edu.tw)各項考試試務專區之「應考資訊查詢系統」查覽或列印考試通知,考試通知內容資訊亦可使用電話語音(02-23643677)查詢。

(三)考試通知非考試當日入場應試之必要文件,未攜帶入考場不列入違規處理。

六、應考重點提示

(一)應試有效證件正本:包括國民身分證、有照片健保卡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,請持上述文件正本入場應試。

(二)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,請放妥於臨時置物區或交由陪考人員保管,違者依「違規處理辦法」處理。

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類型一:具有傳輸、通訊、計算、記憶、拍攝、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(如行動電話、穿戴式裝置、計算機、電子辭典、多媒體播放器材、呼叫器、收音機等)

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類型二: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(如教科書、參考書、補習班文宣品、試題本、詞彙卡、計算紙、標有數學算式或函數或函數圖形的文具或用品等)。

(三)行動電話完全關機:109學年度考試簡章違規處理辦法,對於行動電話「完全關機」有清楚界定:指(1)完全關閉電源,以及(2)同時關閉鬧鈴、震動、提示音等其他所有功能。特別注意有些行動電話於電源關閉後仍可能自動開啟,例如有「關機鬧鐘」、定時開關機設定功能等,二者都必須做到才符合「完全關機」(此外,飛航模式、靜音模式等皆不符「完全關機」)。

●考生入場時,應將已完全關機的行動電話置於臨時置物區,如不依監試人員指示將行動電話置於臨時置物區,要扣減其該節成績【英聽 1 題分】(第8條第1項);若於考試鈴響後被發現隨身或攜入座時,雖不屬於「未完全關機」問題,仍要扣減其該節成績【英聽 2題分】。(第8條第3項)

●當行動電話「未完全關機」被監試人員發現時,不論其置放位置,扣減其該節成績【英聽3題分】。(第8條第2項)

●考試開始鈴響後,考生攜帶入場之物品,若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,扣減【英聽全部題分】。(第8條第4項)

●考試開始鈴響後,試場內若有物品發出聲響時,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,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。若考生未配合協助,致使其再度發出聲響而影響試場秩序者,視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。(第8條第5項)

●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,扣減其該節成績【英聽全部題分】。(第8條第6項)

●考生因某一行為同時違反本辦法之項規定者,以最重之罰則處置。(第24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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