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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班退費規定

問:補習班退費規定?目前是否有修正規定?

答: 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業經臺北市政府95年9月11日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,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(第33條)修正如后,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應依下列規定退費:(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)
  1.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5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
  2.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第8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
  3.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1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
  4.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

  5.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
  6.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※補習班招收學生收費超過一學期者,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《即時補習之退費標準遵照台北市教育局規定》
(資料來源: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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